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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瀼金属构件(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22 17:35: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38

舶瀼金属构件(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格巴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舶瀼金属构件(上海)有限公司(2017)渝01民初8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0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2.5万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93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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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