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358号
吴修祥、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广鼎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修祥、张从全、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3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6357号民事判决;二、张从全、吴修祥、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共同支付重庆广鼎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货款29 19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6日,以729 192.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9 192.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6%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