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2号
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自力起诉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闽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6)渝01民破16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以渝闽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为由,裁定终结渝闽公司破产程序。随后,渝闽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渝闽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因渝闽公司无法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次,因渝闽公司已被注销且无相应权利义务继受者,而案涉数份协议中并无关于管辖的约定内容,结合何自力起诉的本案标的,故本院对以道恒公司和闽安股权中心为被告的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道恒公司和闽安股权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