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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相卿
  发布时间:2019-05-13 17:42: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8488

 

彭相卿

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重庆新原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相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民终848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二、彭相卿向重庆新原兴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1月至201712月(扣除2016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2 580.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2 580.32元为基数,从201811日起按照每天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48 619.28元;三、驳回重庆新原兴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 76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 765.97元,共计23 531.94元,由被上诉人彭相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