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96号
重庆伦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利: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伦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伦建市政)、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旅游担保)、姜利及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渝01民初96号]。本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伦建市政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期内利息202300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2.判决被告伦建市政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均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为375583.56元;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1月23日金额为15123.29元;以202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为57863.34元,以上总金额暂计算为448570.19元);3.判决被告伦建市政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000元;4.判决被告伦建市政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5.判决被告旅游担保、被告姜利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0日10: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