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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
  发布时间:2019-05-13 17:39: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95

 

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旅游担保)、被告三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张明、被告五明方成及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渝01民初95]。本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9180.56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019日起至201788日止);二、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89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日金额为 254465.75元);三、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四、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五、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82011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13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