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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王真祥、陈瑶
  发布时间:2019-05-13 17:31: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73

 

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王真祥、陈瑶: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王真祥、陈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573]。本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 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0421日起至2018930日止的利息939243.06元、罚息4940240.62元、复利518178.52(合计6397662.20)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201893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 201893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1250;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王真祥、陈瑶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中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03房地产2013字第4677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12347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八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82014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13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