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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发布时间:2019-05-09 18:07: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民初273275276

 

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范青瑜、重庆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小兵、王亚玲诉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972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8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