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69号
重庆古华畜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古南猪鬃厂、重庆安邦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永兰、刘平、陈矫、刘廷兵: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569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各提交证据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