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执14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赞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2018年11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拟对被执行人黄赞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春森彼岸小区1号4幢25-3号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请涉案房屋使用人、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报租赁使用等情况,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无人使用和放弃相关的权利。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应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停止向原产权人缴纳租金,否则后果自负。本院将在公开拍卖后将房屋予以强制交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联系人:张晋鹏023-67679343、何蓉023-6767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