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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07 17:39:5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99

 

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2018)渝01民初599号】一案,杨光琴就(2018)渝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