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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勇
  发布时间:2019-05-07 17:35: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07

周长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周长勇、重庆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长勇、重庆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2900万元,并以2900万元为基数,从20171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50元,由周长勇、重庆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