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刘兆明
  发布时间:2019-05-07 17:33: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7670

刘兆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刘兆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7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二、刘兆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信用卡偿还透支本金25156元及截止2018117日的利息5122.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98.68元,合计31776.89元;三、刘兆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支付自20181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2515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四、刘兆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支付律师费1050元;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1元及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1元,均由刘兆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57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