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12号
袁胜祥:
本院已经受理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诉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胜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8)渝01民初11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解除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交还《租赁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3幢的建筑物及14台通用桥式起重机(以《租赁合同》所附3号库房产清单及3号库行车设备清单为准);三、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82 462 589.36元,并按照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2016年1月租金的滞纳金以3 435 941.2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2016年2月至3月租金的滞纳金以6871882.4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 2016年4月至6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6年7月至9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6年10月至12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7年1月至3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7年4月至6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7年7月至9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2017年10月至12月租金的滞纳金以10307823.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四、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3435941.22元的标准计算);五、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已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10021627.2元;六、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胜祥对本判决第三至第五项所确定的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重庆晟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