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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成、王镒铭
  发布时间:2019-04-30 16:47: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87号

 

戴志成、王镒铭:

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你们与被告王匡正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387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资料一套、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起诉状副本内容为: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为(2018)渝01执1441号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重庆匡记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