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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双、王江:
  发布时间:2019-04-29 17:00:0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渝01民申66号

 

陈双、王江:

再审申请人王应菊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仕吉同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仕吉、江秀川、王江、陈双、王世奇、陈世平、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王应菊撤回再审申请。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