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94号
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韩光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韩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4729809.79元,截至 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2330172.71元,合计187059982.5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暂计1810352.14元;3.判令被告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9层、13层、14层、27层房屋及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号、附8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前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就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2层、4层、5层、9层、10层、13层、14层、27层房屋的租金收入享有质权,原告有权就前述租金收入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决被告三、四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合计188870334.6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