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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从头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一民、李在波:
  发布时间:2019-04-26 17:08: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90号

 

重庆福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从头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一民、李在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福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从头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一民、李在波、第三人李世维(2019)渝01民初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