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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26 17:05:4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22号

 

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