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9号
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杨光琴、重庆市南川区华溢洗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胡猛、袁六平、胡强、胡勇、周良成、重庆市南川区诚逵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2018)渝01民初59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执112号之四执行裁定,对胡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13号满庭芳10幢1-8-5号房屋(字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3141号)续行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