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96号
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龚有鹏诉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