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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发布时间:2019-04-24 11:23: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291号

 

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谢裴、高联诉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四月二十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