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9号
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高胜、佳木斯中兴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星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远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鸿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宝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高胜、佳木斯中兴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兴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星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远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智鸿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61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回购价款50612040.47元及违约金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被告2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4.判令被告2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保全保函费用48800元;5.判令被告3至13对被告2上述第2、3、4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