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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19 17:06: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535号

 

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璧山区鑫金建筑设备租赁站、代昌伟、王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