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30号
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谢正东、李晓利、李丽、李伟、张浩: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实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谢正东、李晓利、李丽、李伟、张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8)渝01民初5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 闫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