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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
  发布时间:2019-04-17 18:22: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72号

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

本院受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 815 833.33元以及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为80 461.31元;罚息分段计算,以本金50 415 83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20日;以本金49 845 768.8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7日;以本金49 815 83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复利以80 461.3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三、被告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对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345 030.58元,由被告重庆市博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权、王荣杰、王炳钦、王春明、王瑞珠、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王美华、苏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417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