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85号
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赛,胡定核,谭鸿,贵州省中金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彩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洋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赛,胡定核,谭鸿,贵州省中金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彩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洋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越骋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68.25万元,并自2016年8月2日起,以68.2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越骋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2199.75万元,并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2199.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原告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3.判令被告蓝洋小贷、蓝洋金控、蓝洋担保、彩特公司、四川蓝洋、贵州中金、胡定核、谭鸿、夏赛对越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十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万元;5.判令十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998.75元由十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