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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10 17:59: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03-508号六案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诉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6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4月10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