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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08 19:12: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2347.2348.2349号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卫东、王光华、邹耀辉、原审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施秉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终2347.2348.2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