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639号
重庆季诚奋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邓娟与被上诉人重庆与同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季诚奋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重庆季诚奋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邓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