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43号
郭向东、郭向英、王列卡:
本院受理原告左衡诉被告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商新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郭向东、郭向英、王列卡2018渝01民初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请求判令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 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目前暂计算至2018 年9月26日,暂计为1600000元) ;
三、请求判令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67号1幢的25套住宅和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 666号8幢的26套商服用房(明细见附件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请求判令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商新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郭向东、郭向英、王列卡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