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11号
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周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赵健、周晓鹏2019渝01民初31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0.00元、贷款利息1,064,583.33元、截止2019年2月24日的罚息7,302,269.52元、复利107,910.58元(合计58,474,763.43元);
2、判令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8.9%/年向原告支付贷款罚息,以拖欠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为基数按照18.9%/年向原告支付贷款复利;
3、律师费8万元由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4、判令在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1305120004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在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天津瑞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津字第1220514004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赵健、周晓鹏对被告天津市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3项范围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