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20号
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兴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全、黄先进: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兴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全、黄先进、重庆博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5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32 299 136.21元;二、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8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7月19日起以111 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以115 831.71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以228 557.9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4日起以115 371.6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2日起以111 6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以115 371.6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111 6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以115 371.67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2日起以115 402.3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以110 234.1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以31 048 045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同时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以前述代偿资金为基数及计算时段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重庆兴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全、黄先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昌工业园区该公司210号工房(权属证号:2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6号)、荣昌工业园区该公司第3幢倒班楼(权属证号:2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8号)、荣昌工业园区该公司第4幢倒班楼(权属证号:2111房地证2012字第10607号)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博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昌板桥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号:211D房地证2013字第0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世全持有的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先进持有的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