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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维
  发布时间:2019-03-29 18:19: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44号

 

贺永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贺永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洪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贺永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