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44号
贺永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贺永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洪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贺永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