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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关键、陈慕蓉、重庆市平安茧丝绸有限公司、游琼芳
  发布时间:2019-03-28 18:28:5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65号 

 

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关键、陈慕蓉、重庆市平安茧丝绸有限公司、游琼芳:

本院已原告莫登松与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关键、陈慕蓉、重庆市平安茧丝绸有限公司、游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按月利率2.5%的标准,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7月30日为人民币162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关键、陈慕蓉对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就抵押物(被告重庆市平安茧丝绸有限公司、游琼芳所有的位于开县文峰中原街1支路118号、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115号、1073号附4号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117号、l119号;开县中和镇鹤林街103号房屋合计面积20146.1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位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