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066号
谢清玉、李文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淳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6元,由重庆市淳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承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066号
谢清玉、李文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淳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6元,由重庆市淳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承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