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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斐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20 18:12: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33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斐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荣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斐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2938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