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058号
范友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冬、原审被告陶兴安、原审被告范友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058号民事裁定。裁决内容如下:
准许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