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范友生
  发布时间:2019-03-19 17:51:1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058

范友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冬、原审被告陶兴安、原审被告范友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058民事裁定裁决内容如下: 

准许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月十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