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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伍中华
  发布时间:2019-03-15 17:24:5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7901号

 

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伍中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金竹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伍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79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二、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重庆金竹典当有限公司当金50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用(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按月利率0.86%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重庆金竹典当有限公司对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足区龙水镇龙东1组6号地块(渝西汽贸商业广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285801号)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重庆金竹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不动产实现债权后不足清偿部分,伍中华在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重庆金竹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