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6842号
徐志强、李科:
本院受理的李国栋与徐志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了(2018)渝01民终6842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28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28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李科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28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第一、二项义务向李国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 600元,由李国栋负担2800元,徐志强负担24 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 600元,由徐志强、李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