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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伟强、曹勇进、彭家惠、张浩
  发布时间:2019-03-14 17:54: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7941号

 

钱伟强、曹勇进、彭家惠、张浩: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钱伟强、曹勇进、彭家惠、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7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76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76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被上诉人钱伟强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为限对被上诉人钱伟强、被上诉人曹勇进名下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276号33-2幢房屋,以及被上诉人钱伟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 号14-1-26-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