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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洋融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14 17:54: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57号

 

重庆蓝洋融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明诉你单位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