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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郑国洪、黄国太、赵文财、郑金桂、黄跃鹏、郑金云
  发布时间:2019-03-14 17:53: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13号

 

重庆晨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郑国洪、黄国太、赵文财、郑金桂、黄跃鹏、郑金云: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9)渝01民初1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33123.12;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正常利息(按正常年利率4.785%计算的利息余额)65911.7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复利、逾期利息(罚息);4.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1-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