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43号
吴昌周,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蔚与被告吴昌周,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2.二被告对上述应归还原告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