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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董殿武、戴霞、董艺、周继红、戴彩霞
  发布时间:2019-03-08 17:40: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10号

 

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董殿武、戴霞、董艺、周继红、戴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曹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民初410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18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三项金额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2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董殿武、戴霞、董艺、周继红就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在被告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董殿武、董艺、周继红、戴彩霞提供的抵押财产范围内有限受偿。5、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