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613号
重庆多点利科技有限公司、周胜、雷雪、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宏亮:
本院已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多点利科技有限公司、周胜、雷雪、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多点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所负如下债务:(1)借款本金32,500,000.00元;(2)截止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4,125,694.44元、违约金5,579,166.67元;(3)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五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五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本项请求第(1)、(2)项合计金额为42,204,861.11元;2、判令被告周胜、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清偿上述被告重庆多点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3、判令被告雷雪在其与被告周胜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被告重庆多点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就被告梁宏亮应收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渝路聚德投资有限公司、沈涛、魏璐的32,500,000.00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原告直接向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渝路聚德投资有限公司、沈涛、魏璐收取;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