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欧益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王忠秀、刘正康
  发布时间:2019-03-05 17:30: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47号 

 

重庆欧益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王忠秀、刘正康:

本院已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欧益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王忠秀、刘正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重庆欧益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贷款本息36,582,702.9元(其中贷款本金29,800,000元,正常息1,041,054.73元,复利598,913.17元);二、被告重庆欧益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7月11日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29,800,000元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即11.7%计算至该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正常息1,041,054.73元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即11.7%计算至该正常息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有权对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州区天仙湖消落区25-1号地块(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1字第0302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29800000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王忠秀、刘正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14: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