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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
  发布时间:2019-03-04 17:38: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终1037

 

何剑:

本院受理上诉人谭兴平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何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谭兴平11967.38元;二、驳回谭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谭兴平负担84元,何剑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谭兴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