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1号
刘勇、徐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利诉你们2019渝01民初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勇立即向原告支付本金8100000元、利息、复息(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上共暂计31656060元;同时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期间的利息和复息;2.判令被告刘勇、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以实际支付合同及票据为准);3.判令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刘勇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徐世平对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尽未出资义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充性责任;5.判令被告刘勇、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世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