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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正才、王大英、傅媛、侯友芬
  发布时间:2019-02-27 19:46:4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傅正才、王大英、傅媛侯友芬: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丁朝伦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渝01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朝伦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执异21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