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傅正才、王大英、傅媛、侯友芬: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丁朝伦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渝01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朝伦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执异21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傅正才、王大英、傅媛、侯友芬: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丁朝伦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渝01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朝伦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执异21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